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、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,因我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/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单元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74452号 | 潭丽 | 房屋所有权 | 411502001012GB00005F03230028 |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贤山办事处肖家河村茶韵路8号茗阳天下.城市公园323号楼2单元204号 |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、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办理 |
2 | 豫(2019)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353号 |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| 抵押权 | 411502001012GB00005F03230028 | 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贤山办事处肖家河村茶韵路8号茗阳天下.城市公园323号楼2单元204号 | 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、协助执行通知书(2024)豫1503执恢897号之一办理 |
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5年1月15日



